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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以案释法】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2024-04-16

为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四川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推出《【以案释法】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专栏,通过曝光4起特种设备违法案例和事实,希望有关企业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风险。

案例一

××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叉车)操作规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叉车作业人员作业完毕离开叉车后未及时拔出叉车钥匙,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当事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上述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对叉车作业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叉车)操作规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驾驶一辆叉车在进行装货作业期间,叉车驾驶员将站立于该叉车货叉上的其他员工运送至车间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温馨提示 】

◆驾驶叉车需办理叉车作业人员证书。证书要在有效期内,到期需要申请复审才能继续从业。

◆驾驶叉车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

◆严禁在货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装置。

◆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拉好手制动,将叉车锁匙交专人保管。

案例三

××塑业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塑业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使用叉车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4年1月15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现场仍无法提供该叉车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塑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执法人员开具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

××彩钢经营部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6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彩钢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门式起重机未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3年11月28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上述门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经执法人员开具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四大”行动,严厉打击特种设备安全“三非”(非法制造、非法安装改造修理、非法使用)、“两超”(超期未检、隐患超期未整改)、“一无一违”(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全市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务必严格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和操作章程,自觉持证上岗、遵章作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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