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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案例警示:伪造特种作业证罚款2.9万并移送公安机关

中国应急管理报2021-08-21

安全生产领域弄虚作假无异于谋财害命,然而总有企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近日,山东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刑衔接案件,涉案企业及个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13日

博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对某化工企业的外来施工单位——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经过多次调查取证,以及严密合法的证据采集,证实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了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交于该公司员工唐某某、丁某使用。

7月15日

博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通过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确认企业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对该公司员工唐某某和丁某分别作出0.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

目前博山区应急管理局已将该案件依法移送至属地公安机关。对于买卖假证的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查中。

提醒:特种作业操作证要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才能获取。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为 http://cx.mem.gov.cn/)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进行真伪核验;特种作业人员要认真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持证上岗。

相关法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山东应急管理、博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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