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报一批近期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近期将陆续公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1
2021年10月27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京某宝玉工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翟某飞存在以下问题: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翟某飞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1年9月6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橱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殷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5.未通过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殷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1年10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州市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明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2021年10月21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合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2021年9月7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万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安全生产投入无台账;
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每季度未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万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6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近期将陆续公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6
2022年1月10日,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均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徐州市贾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均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2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
2022年1月24日,苏州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张家港市某织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邵某存在以下问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电箱盖板缺失、使用油墨印刷未采取相关可靠的安全措施、配电柜周围地面有可燃物)。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邵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
2021年10月9日,南通如皋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某钢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叉车未停放在指定区域,物料摆放杂乱,易造成人员伤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车间地面偶见烟头;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钱某未履行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钱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2021年10月14日,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镇江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粉尘涉爆“三年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规定对本公司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镇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
2021年12月30日,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局组织常州市、扬州市执法人员及行业专家,按照“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对宿迁市某阀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缺少《有限空间管理制度》和《风险报告管理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宿迁市宿豫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1
2022年2月21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的承包商扬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峰存在“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
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限期改正,拟处罚款人民币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扬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峰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峰限期改正,拟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
2021年10月29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倪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倪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3
2021年9月3日,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护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宫某林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宫某林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4
2021年11月9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和直接责任人臧某分别作出处人民币8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5
2021年9月18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6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